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20號
原 告 鄭元昊
被 告 李金圳
被 告 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 一 人
彭敬庭律師
追加 被告 華展環保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簡明珠
追加 被告 又安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居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3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金圳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被告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追加被告華展環保有限公司、追加被告又安工程有限公司雖非本案刑事被告,然原告主張其等與被告李金圳之間具有事實上僱傭關係,依民法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上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黃建誠
法 官 藍雅筠
書記官 張祐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