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黃亭瑋
被 告 劉博鑫
修緣鋼鐵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前段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 第505條第1項規定,並
準用於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不以
刑事案件之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74號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上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葉作航
法 官 莊劍郎
書記官 陳渝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