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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交附民字第 5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黃亭瑋


被      告  劉博鑫
            修緣鋼鐵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詹偉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前段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 第505條第1項規定,並準用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不以刑事案件之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74號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葉作航
                  法 官 莊劍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渝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