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交附民字第98號
原 告 張曉慧
郭曉倩
被 告 張崇原
慶隆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被告張崇原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訴字第84號),經原告張曉慧、郭曉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又被告慶隆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雖非本件刑事被告,但依原告張曉慧、郭曉倩所陳,被告張崇
原本案行為時
乃駕駛被告慶隆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車輛執行職務,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則原告張曉慧、郭曉倩就本案一併對慶隆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於法有據。而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陳韋如
書記官 吳彩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