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游琇喻
被 告 林明德 住宜蘭縣○○鄉○○村0鄰○○0號 美城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原交易字第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因
告訴人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
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14年度原交易字第34號判決
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判決駁回,至於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曹蕙如
法 官 邱筠雅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邱韻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