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44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被 告 陳佳豪
姜名鴻
劉簡緯
詹弘琦
陳宗佑
林祐安
賴俊諺
黃彥為
周禹丞
張金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原易字第85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吉雄
法官 張庭毓
法官 羅文鴻
書記官 魏瑜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