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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原附民字第 3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臺灣虎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世惠
訴訟代理人
徐暢
呂宜靜
被 告 陳鍹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張舒菲
法 官 林季宥
以上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不得
抗告
。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