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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單禁沒字第 118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傳頴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4年度執聲字第35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傳頴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07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驗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案卷宗核閱無訛,並有附表所示鑑驗報告及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故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驗結果
鑑定報告及卷頁
1
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0.52公克)
⑴檢體資料:白色結晶0.4854公克(驗前淨重(含袋重))
⑵檢驗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21日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D0000000)(000年度偵字第2071號卷第113頁)、對照表(毒品編號:D109偵-0398)(109年度偵字第2071號卷第4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