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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單禁沒字第 24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中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中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其施用毒品而死亡,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月30日相驗,並查扣海洛因1包(毛重0.24公克)及針筒1支,經鑑驗後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依上揭規定,得單獨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於113年1月29日21時30分許為警發現死亡,經檢察官相驗後認死亡原因為施打嗎啡類藥物、血中morphine濃度0.522μg/mL(達致死量)、藥物中毒併抑制呼吸、中毒休克及呼吸衰竭而意外死亡,並予簽結,此有桃園地檢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桃園地檢署相驗報告書在卷可稽(見相卷第91頁、第121頁)。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編號1之海洛因1包,經送驗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附卷可佐(見相卷第85頁),是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直接用以盛裝如附表所示編號1毒品之包裝袋及編號2之針筒,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同規定併予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世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渝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及單位
備註
1
海洛因
1包
一、鑑定方法;
 ㈠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
 ㈡全圖譜掃描(Full Scan)。
二、鑑定結果: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毛重0.24公克、淨重0.072公克、取樣0.001公克,驗餘淨重0.071公克。
三、檢樣檢品已檢驗用罄。
2
針筒
1支
經甲醇沖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