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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單禁沒字第 58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宗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內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煙拾伍顆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宗翰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841號為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所查扣之菸彈15顆(毛重共97.22公克),經送檢驗,檢出含有依托咪酯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再者,依托咪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8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
 ㈡上開案件所查扣之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菸彈15顆(毛重共97.22公克),經送驗確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111頁),是上開扣案物品為違禁物,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因其上殘留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亦應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本件因鑑驗用罄部分,不另為沒收銷燬之知,附此敘明
 ㈢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