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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單禁沒字第 90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177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9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怡君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25號為起訴處分確定,而本案施用毒品犯行,為前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並經簽結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送鑑驗,均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均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托咪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131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4年7月14日出所,並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被告本案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間為114年1月7日為警採尿前回溯120小時之某時許,係於其受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前所為,則本案施用毒品行為,已為前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亦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773號簽結在案乙節,有不起訴處分書、桃園地檢署114年8月21日簽呈(毒偵卷第103頁)、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足憑
(二)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均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等節,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均係違禁物無訛,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從而,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菸彈1顆
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毛重4.6292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2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AE333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偵卷第53頁)
2
菸彈1顆
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毛重4.5328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