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君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1773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9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陳怡君因涉嫌施用
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25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案施用毒品
犯行,為前開
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並經簽結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送鑑驗,均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均係
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托咪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
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
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131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4年7月14日出所,並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25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又被告本案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間為114年1月7日為警採尿前回溯120小時之某時許,係於其受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前所為,則本案施用
毒品行為,已為前開不起訴處分
效力所及,亦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773號簽結在案乙節,有
不起訴處分書、桃園地檢署114年8月21日簽呈(毒偵卷第103頁)、法院
前案紀錄表等在卷
足憑。
(二)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均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等節,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毒品成分
鑑定書在卷
可稽,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均係違禁物無訛,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從而,
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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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2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AE333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偵卷第5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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