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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單聲沒字第 11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經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7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經翰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114年6月30日以114年度偵字第258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58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死亡)等情,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憑。
 ㈡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號
備註
1
日安玩美紅藜麥穀物粉18盒
日安玩美
天際線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商標00000000
天際線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本案商標註冊資料(114年度偵字第25870號卷第49-51頁、第11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