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經翰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7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鄭經翰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114年6月30日以114年度偵字第25870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
鑑定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
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
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5870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死亡)
等情,此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及上開
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
可憑。
㈡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如附表所示之
證據資料在卷
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
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敦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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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天際線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本案商標註冊資料(114年度偵字第25870號卷第49-51頁、第119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