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單聲沒字第 13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紀昀


            祝玉芳


            周辰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5183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紀昀、祝玉芳、周辰學(下未分稱時,合稱被告3人)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3人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18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卷宗無誤。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認係「日安玩美」商標之仿冒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資料、天際線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在卷可佐(見113偵51836卷第65頁、第67至80頁、第81頁、第87至89頁),堪認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專科沒收之物,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皓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伊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所侵害之商標權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1
「日安玩美」紅藜麥穀物粉
共36盒
「日安玩美」
00000000
天際線文創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