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紀昀
祝玉芳
周辰學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51836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莊紀昀、祝玉芳、周辰學
(下未分稱時,合稱被告3人)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
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
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3人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1836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
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佐,並經本院核閱該案
偵查卷宗無誤。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
鑑定結果,認係「日安玩美」商標之仿冒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資料、天際線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扣押貨物收據及
搜索筆錄、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在卷可佐(見113偵51836卷第65頁、第67至80頁、第81頁、第87至89頁),
堪認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專科沒收之物,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皓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何伊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