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秦湘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4年度偵字第30732號),經
聲請人聲請
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
聲請人以114年度偵字第307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卷附不起訴處分書可稽。然該案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專科沒收之物,應屬「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前開規定,即屬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4年度偵字第30732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
不起訴處分書、法院
前案紀錄表等存卷
可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
無訛。
㈡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
鑑定結果確均屬仿冒商標之商品
等情,有附表「對應卷證」欄所示之鑑定文件在卷可憑(詳如附表所示),
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揆諸前開規定,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
核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郭芷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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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⑴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產品辨識意見書(見偵卷第27頁) ⑵涉案貨物採證照片(見偵卷第15至25頁) ⑶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見偵卷第11頁) ⑷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扣押/扣留貨物收據及 搜索筆錄(見偵卷第31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