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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單聲沒字第 3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貴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3256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plain-me」商標服飾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貴紳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256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仿冒「plain-me」商標服飾1件,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 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基於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所涉上開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256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扣案之「plain-me」商標服飾1件,經鑑定確屬仿冒「plain-me」商標圖樣之商品一節,亦有告訴人樸然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plain-me鑑定書、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扣押物品清單、商標單筆詳細資料報表(見113年度偵字第32562號卷第55至第65頁、第95頁、第125頁)存卷可查,復有扣案物可資佐證,足認上開扣案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