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單聲沒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依函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
著作權法等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3007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陳依函前因
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
聲請人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書贅載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應予更正),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三、
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30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卷宗無誤。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認係「歐姬兒」、「OZIO蜂王凝膠乳」、「なちゅライフ」商標之仿冒品,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資料、JOCosmedics株式會社申請調查報告書、歐姬兒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權歸屬聲明書、IAC株式會社調查報告書、比加素美化學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調查報告書在卷可佐(見桃園地檢署112偵23007卷第63頁、114他443卷第37頁、臺北地檢署111他5971卷第47至82頁、第155至158頁、第163至166頁),足認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專科沒收之物,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皓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宜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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