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19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8號
原      告  余永和

被      告  江曉平
被      告  松山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正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簡字第4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