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81號
原 告 湯鎮宇
被 告 徐文翔
建國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按被告「建國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雖非本案刑事被告,惟原告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規定,認被告「建國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依民法第188 條第1 項條規定與被告徐文翔應連帶負賠償責任,而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附此敘明)。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謝承益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