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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61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18號
原      告  簡鳳珠  
被      告  典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1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言詞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信雄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116號判決不受理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對被告典逸企業有限公司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