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易字第 199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1998號
                 114年度審易字第27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于維


                    另案於法務部○○○○○○○武陵外役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59265號、114年度偵字第135號),被告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劉于維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沒收,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更正及補充外,其餘均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一)附件一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附件二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之「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均應更正為「基於詐欺得利、詐欺取財之犯意」。
(二)附件一附表總額欄之「185萬5,470元」應更正為附件一附表一之總額欄「2,349,105元」。
(三)附件二附表三更正為本案之附表一。
(四)附件二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之「劉于維」補充更正為「及提供兆豐銀行信用卡之驗證碼給劉于維」。
(五)證據部分增列「被告劉于維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一)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現實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抽象利益(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365號、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而線上遊戲公司之虛擬儲值遊戲點數,並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使用,屬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則被告劉于維就附件一附表一部分,部分消費系為被告購買遊戲點數;就附件二附表一部分,係以告訴人黃奕鈞之兆豐銀行信用卡購買遊戲點數,揆諸前開說明,就此部分自應論以詐欺得利罪。
(一)核被告劉于維就附件一犯罪事實欄一(一)、附件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就附件一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二)另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即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號判決意旨參照)。
   1、被告就附件一附表一及附件二附表一、二、三、四部分,係於密接之時間、地點,分別多次以附件一犯罪事實欄一(一)及附件二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方式,分別詐騙告訴人邱耀、黃奕鈞,係為達到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同一目的,各侵害同一告訴人邱耀、黃奕鈞之法益,其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是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各論以接續犯單純一罪
   2、被告如附件一附表二所示,接續詐騙告訴人陳奕穎,係各基於單一之詐欺犯意,出於同一犯罪計畫,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為數個詐欺行為舉動,侵害同一性質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就上開詐騙告訴人陳奕穎之財物,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三)又被告就附件一附表一、附件二部分,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情節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次按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計算,應依接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計算。本案被告對告訴人3人實施詐術以騙取金錢之行為,係侵害不同之財產法益,且犯罪時間可以區分,詐騙過程亦有差異,自應評價為獨立之各罪。是被告就本案所示3次詐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竟以詐欺之方式,騙取本案告訴人3人之金錢,顯然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所為實非可取,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未與告訴人3人達成調解,賠償渠等損害,複衡諸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與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犯罪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三、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分別實際取得如本案附表二「宣告行及沒收」欄之犯罪所得,而上開所得既未扣案,亦未實際發還告訴人3人,且查無過苛調節之情形,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併依同條第3項規定,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芳、張羽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附表一:
編號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轉入帳戶
1
111年7月12日12時22分
5,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111年7月13日23時27分
1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111年7月14日10時34分
5,000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111年7月14日10時54分
5,000元
5
111年7月14日11時8分
5,000元
6
111年7月14日11時32分
5,000元
7
111年7月17日15時45分
4,000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111年7月17日18時41分
5,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111年7月17日18時43分
5,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111年7月17日21時31分
5,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111年7月17日22時12分
5,000元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111年7月18日11時15分
5,000元
13
111年7月18日11時32分
5,000元
14
111年7月18日13時5分
5,000元
15
111年7月18日14時26分
5,000元
16
111年7月18日14時57分
5,000元
17
111年7月18日17時19分
5,000元
18
111年7月18日17時33分
5,000元
19
111年7月18日17時46分
5,000元
20
111年7月18日19時30分
5,000元
21
111年7月18日19時47分
5,000元
22
111年7月19日17時37分
4,000元
23
111年7月19日19時6分
4,000元
24
111年7月19日19時38分
4,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5
111年7月19日20時13分
3,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6
111年7月19日20時23分
5,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7
111年7月19日20時39分
5,000元
28
111年7月19日23時43分
5,000元
29
111年7月19日23時54分
5,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
111年7月20日8時57分
2,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1
111年7月20日10時23分
3,000元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2
111年7月20日10時41分
5,000元
33
111年7月20日10時57分
5,000元
34
111年7月20日13時22分
5,000元
35
111年7月20日13時30分
5,000元
36
111年7月20日13時52分
5,000元
37
111年7月20日16時10分
5,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8
111年7月20日18時56分
5,000元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9
111年7月20日23時53分
5,000元
40
111年7月21日8時43分
5,000元
41
111年7月21日8時59分
5,000元
42
111年7月21日21時28分
5,000元
43
111年7月21日23時9分
5,000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4
111年7月22日12時28分
5,000元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5
111年7月22日12時29分
5,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6
111年7月22日13時48分
5,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7
111年7月22日13時49分
5,000元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8
111年7月22日17時54分
5,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9
111年7月22日18時5分
5,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
111年7月22日20時49分
5,000元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1
111年7月22日21時25分
5,000元
52
111年7月22日21時40分
1萬元
53
111年7月23日18時57分
5,000元
54
111年7月23日19時23分
5,000元
55
111年7月23日19時50分
1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6
111年7月23日20時7分
1萬元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7
111年7月23日20時43分
1萬元
58
111年7月23日21時30分
1萬元
59
111年7月23日21時37分
1萬元
60
111年7月23日21時47分
1萬元
61
111年7月23日21時59分
1萬元
62
111年7月23日22時28分
5,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3
111年7月23日22時40分
5,000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4
111年7月23日22時52分
1萬元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5
111年7月24日10時37分
5,000元
66
111年7月24日10時55分
5,000元
67
111年7月24日12時3分
5,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8
111年7月24日12時59分
5,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
編號
(本院案號)
犯罪事實
(起訴書案號)
所犯法條
宣告刑及沒收
1
(114年度審易字第2776號)
如附件一犯罪事實欄一(一)所載
(113年度偵字第59265號)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
劉于維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參拾肆萬玖仟壹佰零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4年度審易字第2776號)
如附件一犯罪事實欄一(二)所載
(113年度偵字第59265號)
刑法第339條第1項
劉于維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捌萬玖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14年度審易字第1998號)
如附件二犯罪事實欄一所載
(114年度偵字第135號)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
劉于維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參萬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一: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59265號
  被   告 劉于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于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與熊韋翰、周秉麟(渠等所涉詐欺取財罪嫌業經本署另為不起訴處分)自民國110年9月27日起至同年10月1日間,及自111年5月13日起至同年6月20日間,由劉于維陸續以佯稱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可獲利及小孩生病、投資博弈、要求貸款填補違約金、購買遊戲點數及借小額貸款、國外投資帳戶遭凍結要求押金及因案收押要求交保金云云,對邱耀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匯款、提供信用卡驗證碼或購買遊戲點數等方式,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交付予劉于維。
(二)復於111年4月間,由劉于維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雲淡風輕」向陳奕穎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及當舖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依劉于維之指示,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匯至吳恭淳持有、戶名王先瑞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郵局帳戶)內。再由劉于維提領殆盡。
二、案經邱耀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陳奕穎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劉于維於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及供述
1、被告劉于維坦承確有多次以投資金額不足等為由,使告訴人邱耀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依指示匯款附表一所示金額等事實。
2、被告劉于維固坦承有向案外人吳恭淳借用案外人王先瑞所有之本案郵局帳戶,而使告訴人陳奕穎依指示提供無卡提款之方式,任令被告提領附表二所示之金額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以虛擬貨幣及當鋪等節向告訴人邀約投資,辯稱:伊僅有以要打博奕遊戲及家中小孩確診向告訴人要求提供無卡提款給伊等語。
2
告訴人邱耀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告訴人邱耀受被告劉于維所騙,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消費或匯款附表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3
告訴人陳奕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告訴人陳奕穎受被告劉于維所騙,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消費或匯款附表二所示金額之事實。
4
同案被告即證人周秉麟、熊韋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1、證明同案被告周秉麟確有依被告劉于維之指示,協助代為提領、交付犯罪事實欄所載(附表一編號147)部分款項之事實。
2、證明同案被告周秉麟、熊韋翰確有依被告劉于維之指示,駕車搭載被告劉于維前去臺中向告訴人邱耀收取金飾(附表編號109、114)之事實。
5
證人王先瑞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確有借用其所有之本案郵局帳戶予案外人吳恭淳之事實。
6
告訴人邱耀提供之與被告劉于維LINE對話紀錄
證明被告屢次以虛擬貨幣投資可獲利及小孩生病、投資博弈、要求貸款填補違約金、購買遊戲點數及借小額貸款、國外投資帳戶遭凍結要求押金及因案收押要求交保金等各種理由向告訴人索取附表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6
告訴人邱耀提供之無卡提款、APPLE電子消費、玉山商業銀行、台新商業銀行以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刷卡消費明細、被告劉于維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同案被告熊韋翰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明細、金果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5日金字第11107250001號函、111年7月6日金字第111107060001號函、通聯調閱查詢單
證明告訴人邱耀確實係受被告詐騙而依依指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消費或匯款附表一所示金額予被告之事實。
7
證人王先瑞之本案郵局帳戶申登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告訴人陳奕穎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交易明細
證明被告確有使用案外人吳恭淳持有、王先瑞所有之本案郵局帳戶充作收受告訴人陳奕穎匯款之人頭帳戶,且有指示告訴人陳奕穎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二所示金額之事實。
二、核被告劉于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按行為基於單一犯意,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數行為,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始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然若如客觀上有先後數行為,主觀上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逐次實行而具連續性,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縱構成同一之罪名,亦應依數罪併罰之例予以分論併罰。再按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案被告個別對於告訴人2人所為應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數行為,侵害同一之法益,而應各自論為接續犯;就告訴人2人所受損害部分,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檢 察 官 許宏緯
               檢 察 官 王映荃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嚴怡柔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邱耀之被害帳戶、信用卡、點數等
消費或匯款時間
金額(單位:新臺幣)
備註
1
友人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27日15時16分許
2萬元

2
友人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29日18時35分許
1萬4,000元

3
友人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0年9月29日18時41許
2、110年10月1日14時34分許
1、1,000元(友人匯款)
2、1萬5,000元


4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3日
9,000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5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3日
1萬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6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3日
3,000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7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3日
1,000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8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4日
3,000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9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4日
1萬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10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4日
1萬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11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4日
1萬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12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4日
1萬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13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4日
1萬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14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4日
1萬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15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5日
3,000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16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5日
1萬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17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5日
1萬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18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5日
1萬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19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5日
1萬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20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5日
3,000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21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6日
68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2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6日
50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3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6日
7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4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6日
7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5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6日
600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26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6日
33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7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6日
10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8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6日
17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9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6日
1,320元
用於APPLE.COM.BILL
30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6日
600元
用於APPLE.COM.BILL
31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6日
2,090元
用於APPLE.COM.BILL
32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6日
3,290元
用於APPLE.COM.BILL
33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6日
3,290元
用於APPLE.COM.BILL
34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6日
670元
用於APPLE.COM.BILL
35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6日
670元
用於APPLE.COM.BILL
36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6日
670元
用於APPLE.COM.BILL
37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6日
670元
用於APPLE.COM.BILL
38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6日20時31分許
5,000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39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6日21時9分許
5,000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40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6日21時27分許
7,000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41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7日
990元
用於APPLE.COM.BILL
42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7日
480元
用於APPLE.COM.BILL
43
國泰信用卡
111年5月17日
670元
用於APPLE.COM.BILL
44
台新信用卡
111年5月17日5時9分許
1萬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45
台新信用卡
111年5月17日5時10分許
1萬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46
台新信用卡
111年5月17日5時11分許
1萬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47
台新信用卡
111年5月17日8時1分許
1萬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48
台新信用卡
111年5月17日8時13分許
3,000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49
台新信用卡
111年5月17日13時4分許
1萬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50
台新信用卡
111年5月17日13時5分許
1萬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51
台新信用卡
111年5月17日13時6分許
1萬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52
台新信用卡
111年5月17日13時7分許
1萬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53
台新信用卡
111年5月17日18時41分許
1萬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54
台新信用卡
111年5月18日6時13分許
1萬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55
台新信用卡
111年5月18日8時29分許
1萬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56
台新信用卡
111年5月18日8時30分許
1萬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57
台新信用卡
111年5月18日18時33分許
1萬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58
台新信用卡
111年5月18日18時40分許
1萬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59
台新信用卡
111年5月18日19時30分許
1萬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60
台新信用卡
111年5月18日19時31分許
1萬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61
台新信用卡
111年5月18日19時52分許
1萬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62
台新信用卡
111年5月18日19時53分許
1萬元
無消費紀錄
63
玉山信用卡
111年5月19日
3,000元
用於消費綠界*網銀國際
64
台新信用卡
111年5月19日9時10分許
1萬元
無消費紀錄
65
台新信用卡
111年5月19日9時12分許
1萬元
無消費紀錄
66
台新信用卡
111年5月19日9時13分許
1萬元
無消費紀錄
67
台新信用卡
111年5月19日9時17分許
1萬元
無消費紀錄
68
台新信用卡
111年5月19日9時18分許
1萬元
無消費紀錄
69
台新信用卡
111年5月19日9時21分許
9,000元
無消費紀錄
70
台新信用卡
111年5月19日15時19分許
450元
無消費紀錄
71
台新信用卡
111年5月19日17時33分許
300元
無消費紀錄
72
台新信用卡
111年5月19日17時36分許
150元
無消費紀錄
73
購買遊戲點數
111年5月20日13時14分許
1萬5,035元

74
購買遊戲點數
111年5月20日13時14分許
1萬5,035元

75
購買遊戲點數
111年5月20日13時14分許
1萬5,035元

76
購買遊戲點數
111年5月20日18時32分許
1萬0,035元

77
購買遊戲點數
111年5月20日18時32分許
1萬0,035元

78
GASH點數儲值
111年5月20日21時18分許
1,000元

79
GASH點數儲值
111年5月20日21時18分許
1,000元

80
GASH點數儲值
111年5月21日6時39分許
5,000元

81
GASH點數儲值
111年5月21日6時39分許
5,000元

82
GASH點數儲值
111年5月21日6時39分許
5,000元

83
GASH點數儲值
111年5月21日6時39分許
5,000元

84
GASH點數儲值
111年5月21日6時39分許
3,000元

85
GASH點數儲值
111年5月21日18時許
5,000元

86
GASH點數儲值
111年5月21日18時許
5,000元

87
購買遊戲點數
111年5月21日18時許
1萬5,035元

88
GASH點數儲值
111年5月21日21時52分許
1,000元

89
GASH點數儲值
111年5月22日7時57分許
3,000元

90
GASH點數儲值
111年5月22日7時57分許
3,000元

91
GASH點數儲值
111年5月23日19時58分許
5,000元

92
玉山信用卡
111年5月26日
900元
用於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3
玉山信用卡
111年5月27日
5,000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94
玉山信用卡
111年5月27日
5,000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95
無卡提款
111年5月27日15時21分許
3萬元
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桃園分行
96
GASH點數儲值
111年5月29日9時30分許
1,000元

97
玉山信用卡
111年5月30日
1萬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98
玉山信用卡
111年5月30日
5,000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99
玉山信用卡
111年5月30日
2,500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100
無卡提款
111年5月30日16時29分許
3萬元
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桃園分行
101
玉山信用卡
111年5月31日
5,000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102
玉山信用卡
111年5月31日
1萬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103
玉山信用卡
111年5月31日
5,000元
用於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04
玉山信用卡
111年5月31日
5,000元
用於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05
玉山信用卡
111年5月31日
1萬元
用於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06
玉山信用卡
111年5月31日
5,000元
用於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07
玉山信用卡
111年5月31日
5,000元
用於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08
無卡提款
111年5月31日8時22分許
3萬元
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八德分行
109
面交金飾
111年6月1日15時許
10萬元
統一超大仁門市,由熊韋翰駕車搭載劉于維前往面交
110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2日
5,000元
用於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11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2日
1,500元
用於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12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2日
5,000元
用於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13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2日
3,000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114
面交金飾
111年6月2日15時30分許
20萬5,500元
統一超大仁門市,由周秉麟駕車搭載熊韋翰、劉于維前往面交
115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6日
170元
DB卡
116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6日
5,000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117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6日
3,000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118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6日
1萬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119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6日
4,000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120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6日
3,000元
玉山信用卡
121
無卡提款
111年6月6日16時28分許
2萬元
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八德分行
122
無卡提款
111年6月7日13時36分許
1萬,7000元
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八德分行
123
購買遊戲點數
111年5月20日13時14分許
7,035元

124
無卡提款
111年6月7日20時22分許
1萬元
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八德分行
125
無卡提款
111年6月8日14時56分許
3萬元
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八德分行
126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0日
330元
DB卡
127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0日
990元
DB卡
128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0日
990元
DB卡
129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0日
990元
DB卡
130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0日
1,190元
DB卡
131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0日
1,090元
DB卡
132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0日
990元
DB卡
133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0日
170元
DB卡
134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0日
3,290元
DB卡
135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0日
330元
DB卡
136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0日
1,190元
DB卡
137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0日
330元
DB卡
138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0日
3,290元
DB卡
139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0日
3,290元
DB卡
140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0日
330元
DB卡
141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0日
3,290元
DB卡
142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0日
3,290元
DB卡
143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0日
3,290元
DB卡
144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0日
1,190元
DB卡
145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0日
990元
DB卡
146
無卡提款
111年6月10日16時9分許
3萬元
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八德分行
147
玉山銀行帳戶
111年6月10日17時19分許
3萬元
匯入同案被告熊韋翰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48
卡片提款
111年6月10日17時27分許
2萬0,005元

149
卡片提款
111年6月10日17時28分許
1萬0,005元

150
玉山銀行帳戶
111年6月11日0時51分許
3萬元
匯入另案被告劉宸希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51
玉山銀行帳戶
111年6月11日0時56分許
10萬元
匯入另案被告劉宸希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52
卡片提款
111年6月11日1時10分許
2萬0,005元

153
卡片提款
111年6月11日1時11分許
2萬0,005元

154
玉山銀行帳戶
111年6月11日1時19分許
2萬元
匯入另案被告劉宸希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55
玉山銀行帳戶
111年6月11日1時22分許
2萬元
匯入另案被告劉宸希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56
玉山銀行帳戶
111年6月11日1時24分許
2萬元
匯入另案被告劉宸希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57
玉山銀行帳戶
111年6月11日1時25分許
1萬元
匯入另案被告劉宸希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58
卡片提款
111年6月11日12時15分許
6萬元

159
卡片提款
111年6月11日12時16分許
5萬元

160
卡片提款
111年6月12日1時53分許
4萬元

161
卡片提款
111年6月12日1時53分許
1萬元

162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3日
5,000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163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3日
3,000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164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3日
3,000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165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3日
1萬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166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3日
990元
DB卡
167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3日
990元
DB卡
168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3日
1,190元
DB卡
169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3日
1,190元
DB卡
170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3日
330元
DB卡
171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3日
990元
DB卡
172
玉山銀行帳戶
111年6月13日16時55分許
6萬元
匯入另案被告劉宸希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73
卡片提款
111年6月14日21時55分許
2萬0,005元

174
卡片提款
111年6月14日23時58分許
2萬0,005元

175
卡片提款
111年6月14日23時58分許
2萬0,005元

176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5,000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177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5,000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178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5,000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179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5,000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180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1萬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181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1萬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182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1,190元
DB卡
183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30元
DB卡
184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990元
DB卡
185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1,190元
DB卡
186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1,690元
DB卡
187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670元
DB卡
188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1,690元
DB卡
190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290元
DB卡
190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290元
DB卡
191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290元
DB卡
192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290元
DB卡
193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290元
DB卡
194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290元
DB卡
195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290元
DB卡
196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290元
DB卡
197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290元
DB卡
198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30元
DB卡
199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290元
DB卡
200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290元
DB卡
201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30元
DB卡
202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1,690元
DB卡
203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30元
DB卡
204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1,190元
DB卡
205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1,190元
DB卡
206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290元
DB卡
207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290元
DB卡
208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290元
DB卡
209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990元
DB卡
210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990元
DB卡
211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290元
DB卡
212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290元
DB卡
213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30元
DB卡
214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290元
DB卡
215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290元
DB卡
216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290元
DB卡
217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100元
DB卡
218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290元
DB卡
219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290元
DB卡
220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990元
DB卡
221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30元
DB卡
222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490元
DB卡
223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500元
DB卡
224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30元
DB卡
225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290元
DB卡
226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290元
DB卡
227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30元
DB卡
228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290元
DB卡
229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330元
DB卡
230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1,190元
DB卡
231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70元
DB卡
232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4日
1,190元
DB卡
233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6日
1萬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234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6日
5,000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235
華南銀行
111年6月16日16時35分許
4萬元
匯入另案被告劉宸希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236
卡片提款
111年6月16日19時10分許
2萬0,005元

237
卡片提款
111年6月16日19時11分許
2萬0,005元

238
華南銀行
111年6月16日19時33分許
5萬元
匯入另案被告劉宸希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239
卡片提款
111年6月16日20時46分許
2萬0,005元

240
卡片提款
111年6月16日23時26分許
2萬0,005元

241
卡片提款
111年6月17日2時15分許
1萬0,005元

242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
1萬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243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
1萬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244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
5,000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245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
1萬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246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3時20分許
33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47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3時38分許
33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48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3時38分許
33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49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3時41分許
99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50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15時7分許
1萬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251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15時9分許
1萬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252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15時10分許
1萬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253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15時20分許
1,19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53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15時20分許
3,19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54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15時22分許
3,19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55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15時22分許
3,19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56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15時24分許
3,29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57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15時25分許
3,29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58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15時25分許
3,29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59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15時25分許
3,29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60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15時26分許
3,29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61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15時26分許
3,29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62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15時27分許
3,29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63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15時27分許
3,29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64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15時28分許
3,29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65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15時28分許
3,29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66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15時28分許
3,29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67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15時29分許
3,29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68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15時29分許
3,29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69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15時29分許
3,29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70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15時29分許
3,29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71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15時30分許
3,29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72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15時30分許
3,29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73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7日15時30分許
3,29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74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18日0時54分許
990元
用於APPLE.COM.BILL
275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20日
1萬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276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20日
1萬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277
玉山信用卡
111年6月20日
5,000元
用於綠界*網銀國際
總額
185萬5,470元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陳奕穎轉帳或無卡提款時間
金額(單位:新臺幣)
1
111年4月15日17時14分許
5萬元
2
111年4月15日17時14分許
5萬元
3
11年4月16日16時20分許
5萬元

4
111年4月16日16時21分許
5萬元
5
111年4月19日20時31分許
2萬7,000元
6
111年4月28日1時28分許
1萬7,000元
7
111年4月28日10時57分許
1萬3,000元
8
111年4月30日0時41分許
9,000元
9
111年4月30日21時30分許
10萬元
10
111年5月3日18時45分許
4,000元
11
111年5月3日21時8分許
4,000元
12
111年5月4日21時4分許
1萬元
13
111年5月4日21時6分許
4,000元
14
111年5月9日0時33分許
6,000元
15
111年5月9日20時33分許
3,000元
16
111年5月10日18時31分許
5,000元
17
111年5月10日21時21分許
2,000元
18
111年5月11日1時26分許
1萬元
19
111年5月11日1時28分許
5,000元
20
111年5月14日0時15分許
2,000元
21
111年5月14日2時9分許
8,000元
22
111年5月23日21時許
8,000元
23
111年7月1日23時2分許
1萬元
24
111年7月1日23時11分許
6,000元
25
111年7月1日23時14分許
3,000元
26
111年7月5日18時54分許
5,000元
27
111年7月5日18時55分許
3,000元
28
111年12月31日23時9分許
1萬元
29
112年1月4日21時31分許
3,000元
30
112年1月7日23時3分許
3,000元
31
112年1月12日15時55分許
1萬元
32
112年1月12日15時57分許
1萬元
33
112年1月12日15時58分許
1萬元
34
112年1月12日21時10分許
1萬元
35
112年1月13日16時53分許
2萬元
36
112年1月13日16時42分許
1萬元
37
112年1月13日16時59分許
1萬元
38
112年1月14日21時34分許
1萬4,000元
39
112年1月15日19時45分許
6,000元
40
112年1月15日20時53分許
9,000元
總額
58萬9,000元
 
附件二: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
                   114年度偵字第135號
  被   告 劉于維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市○○○街00號
            居花蓮縣○○市○○路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武陵外役監獄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貴院(佑股)以114年度審易字第1056號審理之案件相牽連,應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于維於民國111年7月8日前不詳時間,透過社群軟體臉書「股市51區飆股論壇」社團與黃奕鈞結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並向其訛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並可透過組建挖礦機、轉賣手錶、網路博弈、販賣毒品、投資房地產等方式增加投資資金云云,致黃奕鈞陷於錯誤,而於111年7月19日後不詳時間交付其所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奕鈞之合庫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劉于維,並於附表一、二、三、四所示時間,分別以信用卡付款、面交付款、匯款以及由劉于維提領或轉匯黃奕鈞之合庫帳戶內款項等方式,將金錢交付予劉于維,使黃奕鈞受有附表一、二、三、四之金額之財產損害,經經黃奕鈞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黃奕鈞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劉于維於偵訊中之自白
被告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黃奕鈞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黃奕鈞遭被告以犯罪事實欄所載方式詐欺,於附表一、二、三、四所示時間,使用附表一、二、三、四所示方式,使被告取得其財產等事實。
3
兆豐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
證明本案信用卡於附表一所示刷卡時間,在附表一所示特約商店,遭盜刷附表一所示消費金額等事實。
4
告訴人黃奕鈞提供之轉帳交易紀錄截圖
證明告訴人黃奕鈞於附表三所示時間,轉帳附表三所示款項至附表三所示帳戶內之事實。
5
黃奕鈞之合庫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黃奕鈞之合庫帳戶於附表四所示提領時間,遭提領附表四所示金額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且被告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行為,係基於詐欺同一被害人之單一犯意,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數行為,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為包括之一罪,應論以接續犯。至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且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犯詐欺犯行,與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9265號提起公訴之案件,現由貴院佑股以114年度審易字第1056號審理中,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有起訴書、被告之全國刑案資料1份附卷可參,為期訴訟經濟,爰依法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檢 察 官 王映荃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嚴怡柔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信用卡卡號
消費時間
金額
特約商店
1
兆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111年7月8日
1萬元
綠界-網銀國際
2
111年7月8日
1萬元
綠界-網銀國際
3
111年7月8日
1萬元
綠界-網銀國際
4
111年7月8日
1萬元
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5
111年7月9日
5,000元
綠界-網銀國際
6
111年7月9日
5,000元
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
111年7月9日
5,000元
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
111年7月10日
5,000元
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
111年7月10日
1萬元
綠界-網銀國際
10
111年7月10日
1萬元
綠界-網銀國際
11
111年7月11日
1萬元
綠界-網銀國際
附表二:
編號
面交時間
面交金額
面交地點
1
111年7月10日19時36分許
6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2
111年7月11日20時30分許
30萬元
桃園市○○區○○路○段0000○0號
3
111年7月14日23時30分許
6萬元
桃園市○○區○○○街00號
4
111年7月19日21時許
4萬元
桃園市○○區○○路000號
附表三:
編號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轉入帳戶
1
111年7月12日12時22分
5,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111年7月13日23時27分
1萬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111年7月14日10時34分
5,000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111年7月14日10時54分
5,000元
5
111年7月14日11時8分
5,000元
6
111年7月14日11時32分
5,000元
7
111年7月17日15時45分
4,000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111年7月17日18時41分
5,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111年7月17日18時43分
5,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111年7月17日21時31分
5,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111年7月17日22時12分
5,000元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111年7月18日11時15分
5,000元
13
111年7月18日11時32分
5,000元
14
111年7月18日13時5分
5,000元
15
111年7月18日14時26分
5,000元
16
111年7月18日14時57分
5,000元
17
111年7月18日17時19分
5,000元
18
111年7月18日17時33分
5,000元
19
111年7月18日17時46分
5,000元
20
111年7月18日19時30分
5,000元
21
111年7月18日19時47分
5,000元
22
111年7月19日17時37分
4,000元
23
111年7月19日19時6分
4,000元
24
111年7月19日19時38分
4,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5
111年7月19日20時13分
3,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6
111年7月19日20時23分
5,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7
111年7月19日20時23分
5,000元
28
111年7月19日20時39分
5,000元
29
111年7月19日23時43分
5,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
111年7月19日23時54分
2,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1
111年7月20日10時23分
3,000元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2
111年7月20日10時41分
5,000元
33
111年7月20日10時57分
5,000元
34
111年7月20日13時22分
5,000元
35
111年7月20日13時30分
5,000元
36
111年7月20日13時52分
5,000元
37
111年7月20日16時10分
5,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8
111年7月20日18時56分
5,000元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9
111年7月20日23時53分
5,000元
40
111年7月21日8時43分
5,000元
41
111年7月21日8時59分
5,000元
42
111年7月21日21時28分
5,000元
43
111年7月21日23時9分
5,000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4
111年7月22日12時28分
5,000元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5
111年7月22日12時29分
5,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6
111年7月22日13時48分
5,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7
111年7月22日13時49分
5,000元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8
111年7月22日17時54分
5,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9
111年7月22日18時5分
5,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
111年7月22日20時49分
5,000元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1
111年7月22日21時25分
5,000元
52
111年7月22日21時40分
1萬元
53
111年7月23日18時57分
5,000元
54
111年7月23日19時23分
5,000元
55
111年7月23日19時50分
1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6
111年7月23日20時7分
1萬元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7
111年7月23日20時43分
1萬元
58
111年7月23日21時30分
1萬元
59
111年7月23日21時37分
1萬元
60
111年7月23日21時47分
1萬元
61
111年7月23日21時59分
1萬元
62
111年7月23日22時28分
5,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3
111年7月23日22時40分
5,000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4
111年7月23日22時52分
1萬元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5
111年7月24日10時37分
5,000元
66
111年7月24日10時55分
5,000元
67
111年7月24日12時3分
5,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8
111年7月24日12時59分
5,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四:
編號
提領/轉匯時間
提領/轉匯金額
1
111年7月20日22時31分
提領2萬元
2
111年7月20日22時32分
提領2萬元
3
111年7月20日22時33分
提領1萬元
4
111年7月21日1時2分
提領5,000元
5
111年7月21日9時11分
提領2萬元
6
111年7月21日9時12分
提領1萬元
7
111年7月21日14時22分
提領2萬元
8
111年7月22日12時26分
轉匯1萬元
9
111年7月22日13時43分
轉匯1萬元
10
111年7月22日17時51分
轉匯1萬元
11
111年7月23日19時12分
提領2萬元
12
111年7月23日19時16分
提領2萬元
13
111年7月23日19時17分
提領2萬元
14
111年7月23日23時8分
提領2萬元
15
111年7月23日23時9分
提領2萬元
16
111年7月24日15時21分
提領2萬元
17
111年7月24日15時23分
提領1萬元
18
111年7月24日15時23分
提領2萬元
19
111年7月24日19時44分
提領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