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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簡附民字第 37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77號
原    告    澤聖擺渡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龔澤民
被    告    彭柏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度審簡字第11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