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育益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之
原本及其
正本,經
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
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
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情形,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
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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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萬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1張、正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1張、翰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識別證1張、盈銓識別證1張(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5823號卷,第39、74頁照片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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