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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4年2月15日下午1時20分許向告訴人A03佯稱:須驗證帳號等語,使告訴人A03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黃明遠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114年2月15日下午2時6分許 ②114年2月15日下午2時6分許 ③114年2月15日下午2時7分許 (①②③起訴書各誤載為「2時7分、9分、10分」,均更正之) |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元 (①②③起訴書各誤載為「1萬元、2萬元、2萬元」,均更正之) | 江哲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4年2月14日某時,向告訴人A06佯稱:交易洗衣機等語,致告訴人A06陷於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114年2月15日 下午2時16分許 (起訴書誤載「114年2月15日14時6分許」,逕更正之) | 4萬9,967元 (起訴書誤載「將3萬5,000元匯入」,逕更正之) | | ①114年2月15日下午2時16分許 ②114年2月15日下午2時17分許 ③114年2月15日下午2時19分許 (①②③起訴書各誤載為「2時34分至36分許」,均更正之) |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9,000元 (①②③起訴書各誤載為「2萬元、1萬元、1萬4,000元、7,000元」,均更正之) | 江哲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
| 周弈霆(提告) (起訴書誤載為「周奕霆」,逕更正之)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4年2月14日下午10時,向告訴人周弈霆佯稱:賣貨便無法下單須匯款實名認證等語,致告訴人周弈霆於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9,998元 (起訴書誤載為「9,998萬元」,逕更正之) | | ①114年2月15日下午2時53分許 ②114年2月15日下午2時54分 (①②起訴書各誤載為「2時54分、59分」,均更正之) | ①2萬元 ②1,000元 (①②起訴書各誤載為「1,000元、2萬元」,均更正之) |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4年2月15日某時,向告訴人A11佯稱:交貨便無法下單須匯款實名認證等語,致告訴人A11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1萬0,980元 (起訴書誤載為「1萬元」,逕更正之) | | | |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4年2月14日下午6時2分,向告訴人A12佯稱:無法下單須匯款實名認證等語,致告訴人A12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①114年2月15日下午2時59分許 ②114年2月15日下午3時許 (①②起訴書各誤載為「3時、3時2分」,均更正之) | ①2萬元 ②1萬元 (①②起訴書各誤載為「1萬元、2萬元」,均更正之) | 江哲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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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14年2月15日 下午2時57分許 (起訴書漏載,逕更正之) | | 王皓宇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14年2月15日 下午3時2分許 (起訴書漏載,逕更正之) | |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4年2月13日下午9時56分許向告訴人A04佯稱:須認證帳戶等語,致告訴人A04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①114年2月15日下午2時9分許 ②114年2月15日下午2時10分許 ③114年2月15日下午2時11分許 ④114年2月15日下午2時12分許 (①至④起訴書各誤載為「2時6分」、「2時11至16分」,均更正之) |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4,000元 (①至④起訴書各誤載為「2萬元、2萬元」、「2萬元、4,000元、2萬元」,均更正之) | 江哲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4年2月15日下午2時6分前利用網路向公眾散布假買賣訊息,向告訴人A05佯稱:交易遊戲道具、遊戲幣等語,致告訴人A05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 江哲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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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4年2月15日上午11時,向告訴人A07佯稱:預先支付看房訂金等語,致告訴人A07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114年2月15日下午2時28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2時33分」,逕更正之) | 1萬6,000元 (起訴書誤載為「2萬元」,逕更正之) | 江哲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4年2月13日上午4時,向告訴人A08佯稱:蝦皮無法下單須匯款實名認證等語,致告訴人A08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王皓宇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114年2月15日下午2時33分許 ②114年2月15日下午2時34分許 (①②起訴書各誤載為「2時17分至47分」,均更正之) |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①②起訴書各誤載為「2萬元、9,000元、1萬6000元、1萬7,000元」,均更正之) | 江哲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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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①114年2月15日下午2時46分許 ②114年2月15日下午2時47分許 (①②起訴書各誤載為「2時17分至47分」、「2時53分」,均更正之) | ①7,000元 ②1萬7,000元 (①②起訴書各誤載為「2萬元、9,000元、1萬6000元、1萬7,000元」、「2萬元」,均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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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4年2月15日下午1時15分,向告訴人A09佯稱:蝦皮無法下單須匯款實名認證帳等語,致告訴人A09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 江哲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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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14年2月15日 下午4時3分許 (起訴書漏載,逕更正之) | | 黃俊嘉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114年2月15日下午4時5分許 ②114年2月15日上午6時6分許 ③114年2月15日上午6時7分許 (起訴書均漏載,均更正之) |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元 (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起訴書均漏載,均更正之) | |
| | | 114年2月15日 下午4時8分許 (起訴書漏載,逕更正之) | | | ①114年2月15日下午4時26分許 ②114年2月15日下午4時26分許 ③114年2月15日下午4時27分許 ④114年2月15日下午4時28分許 ⑤114年2月15日下午4時30分許 (①至⑤起訴書均漏載,均更正之)
|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1萬9,000元 (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①至⑤起訴書均漏載,均更正之) | |
| 温惠娜 (提告) (起訴書誤載為「溫惠娜」,逕更正之)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4年2月14日下午4時23分,向告訴人溫惠娜佯稱:蝦皮無法下單須匯款實名認證帳等語,致告訴人温惠娜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114年2月15日 下午4時5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4時7分」,逕更正之)
| | | ①114年2月15日下午4時6分許 ②114年2月15日下午4時7分許 ③114年2月15日下午4時26分許 ④114年2月15日下午4時26分許 ⑤114年2月15日下午4時27分許 ⑥114年2月15日下午4時28分許 ⑦114年2月15日下午4時30分許 (①至⑦起訴書各誤載為「4時22分至28分」,均更正之)
| ①2萬元 ②1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1萬9,000元 (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①至⑦起訴書各誤載為「2萬元、9千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均更正之) | 江哲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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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4年2月15日某時,向告訴人A13佯稱:無法下單須匯款驗證帳戶等語,致告訴人A13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114年2月15日 下午4時1分許 (起訴書漏載,逕更正之) | | 譚光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114年2月15日下午4時18分許 ②114年2月15日下午4時19分許 ③114年2月15日下午4時19分許 ④114年2月15日下午4時20分許 ⑤114年2月15日下午4時21分許 ⑥114年2月15日下午4時21分許 ⑦114年2月15日下午4時22分許 ⑧114年2月15日下午4時23分許 (①至⑧起訴書均誤載為「4時5分至21分」,逕更正之) |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⑧9,000元 (①至⑧起訴書均誤載為「2萬元、2萬元、1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逕更正之)
| 江哲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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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6(提告) (起訴書誤載為「方禛瑩」,逕更正之)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4年2月15日下午2時,向告訴人A16佯稱:中獎獎項須匯款核實等語,致告訴人A16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簡愷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114年2月15日下午9時7分許 ②114年2月15日下午9時7分許 ③114年2月15日下午9時8分許 (①②③起訴書均誤載為「9時45分、46分」,逕更正之) |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8,000元 (①②③起訴書均誤載為「2萬元、8千元、1萬元、2萬元」,逕更正之) | 江哲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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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4年2月15日下午10時32分,向告訴人A17佯稱:投資可獲利等語,致告訴人A17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114年2月15日下午9時42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9時46分」,逕更正之) | | |
15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3、移送 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4所示)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4年2月15日下午6時,向告訴人A14佯稱:賣貨便無法下單須匯款驗證帳戶等語,致告訴人A14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①114年2月15日下午9時45分許 ②114年2月15日下午9時46分許 ③114年2月15日下午9時47分許 (①②③起訴書均誤載為「下午8時56分至58分許」、併辦意旨書均誤載為「20時56分、57分」,逕更正之) |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4,000元 (含其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 (①②③起訴書均誤載為「2萬元、2萬元、2萬元」、併辦意旨書均誤載為「2萬元、2萬元」,逕更正之) | 江哲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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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14年2月15日 下午8時53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14年2月15日21時42分、44分許」,逕更正之) | 4萬8,100元 (起訴書誤載為「先後將3萬1,100元、7,067元」,逕更正之) | 陳旻汝之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誤載為「匯入台新帳戶」,逕更正之) | ①114年2月15日下午8時56分許 ②114年2月15日下午8時57分許 ③114年2月15日下午8時58分許 ④114年2月15日下午8時58分許 ⑤114年2月15日下午8時59分許 (①至⑤起訴書均誤載為「下午8時58分、59分許及同日下午9時7分許」、「下午9時45分、46分許」,逕更正之)
|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1萬8,000元 (①至⑤起訴書均誤載為「2萬元、2萬元、2萬元及2萬元」、「2萬元、2萬元」,逕更正之) | |
16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4、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5所示)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4年2月15日下午22時32分,向告訴人A15佯稱:賣貨便無法下單須匯款驗證帳戶等語,致告訴人A15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 江哲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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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7、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2所示)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4年2月15日某時,向被害人A18佯稱:實名認證須匯款等語,致被害人A18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114年2月15日上午11時28分許 (起訴書漏載,逕更正之) | | 許銘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漏載,逕更正之) | ①114年2月15日上午11時32分許 ②114年2月15日上午11時33分許 ③114年2月15日上午11時34分許 (①②③起訴書均漏載,均更正之) |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9,000元 (①②③起訴書均漏載,均更正之)
| 江哲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
| | | | | 陳奕凡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誤載為「陳亦凡」,逕更正之)、(移送併辦意指書誤載為「王浩宇」,逕更至之) | ①114年2月15日下午10時39分許 ②114年2月15日下午10時39分許 | ①2萬元 ②1萬7,000元 (①②起訴書均漏載,均更正之) | |
18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8、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1所示)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4年2月15日下午8時34分,向告訴人A19如佯稱:無法下單須匯款驗證帳戶等語,致告訴人A19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 江哲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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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9、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2所示)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4年2月15日下午4時,向告訴人林○茵佯稱:無法下單須匯款驗證帳戶等語,致告訴人林○茵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 江哲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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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①114年2月15日下午11時14分許 ②114年2月15日下午11時15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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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0、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3所示)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4年2月12日某時,向被害人A20佯稱:中獎獎項須匯款核實等語,致被害人A20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 江哲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
21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1、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6所示)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4年2月15日某時,向告訴人A21佯稱:交貨便無法下單須匯款驗證帳戶等語,致告訴人A21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114年2月15日下午11時30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下午11時14分」,逕更正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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