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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附民字第 299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998號
原      告    子晶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義
被      告    陳清海


上列被告因竊盜(114年度審易字第1239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竊盜案件,固經本院以114年度審易字第1239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