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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附民字第 317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171號
原      告 惠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LI HIN IO(澳門地區人士,中文姓名:李顯燿)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LI HIN IO所涉偽造文書等案件之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進行審判程序辯論終結,並於115年3月3日判決在案,惟原告已於114年12月16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開規定及說明,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官  陳彥年
                法   官  蘇品蓁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