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171號
原 告 惠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LI HIN IO(澳門地區人士,中文姓名:李顯燿)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
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判決意旨
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LI HIN IO所涉
偽造文書等案件之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進行
審判程序辯論終結,並於115年3月3日判決在案,惟原告已於114年12月16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開規定及說明,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官 陳彥年
法 官 蘇品蓁
法 官 何宇宸
書 記 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