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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易字第 171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7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成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毒偵字第3260號、114年度偵字第93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1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七所示之物沒收。
  事 實
A01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大麻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及施用,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犯意,先於民國112年8月間某日,在桃園市八德區某處,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蘇文彬」之成年人,以不詳金額,購買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後,自斯時起非法持有之;於113年4、5月間某日,在臺北市大安區某處,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傑」之成年人,以新臺幣(下同)五千元之價格,購買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膠囊、藥錠後,自斯時起非法持有之;於113年6月3日晚間9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巷0號大門前,向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小賴司機」之成年人即賴育男,以三萬元之價格,合資購買如附表編號四至六所示之大麻、含四氫大麻酚成分之電子菸及菸彈後,自斯時起非法持有之。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6月4日上午7時許,在其先前位於桃園市○○區○○街00巷0號8樓之居所,將持有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取其中部分置入玻璃球後,以燒烤玻璃球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於同日下午2時3分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1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 ,均坦承不諱(見毒偵字卷第15頁至第24頁、第115頁、易字卷第45頁),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 照表、現場查獲照片、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 月21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7月4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3300號鑑定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2日、113年7月18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1月8日刑理字第1136136675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字卷第39頁至第47頁、第51頁、第61頁至第102頁、第133頁、第137頁、第139頁至第143頁、第161頁至第163頁、第239頁至第240頁),復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有相當證據可佐,且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前2項(註:即裁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規定。」,且同條例第23條第2項亦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39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10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9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既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依上揭規定,自應依法追訴,而無再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適用。從而,檢察官依法就本案提起公訴,核其程式並無違誤。
三、論罪科刑: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大麻」,依其附表二編號24所載,係指「不包括大麻全草之成熟莖及其製品(樹脂除外)及由大麻全草之種子所製成不具發芽活性之製品」而言;準此,該所謂「大麻」,即除上揭全草之成熟莖及其樹脂外之製品、種子所製成不具發芽活性之製品以外,其餘任何部位要均屬之。故同條例第11條第4項所定「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其中「純質淨重」,於「大麻」之情形,係指大麻全草之上開部分之 淨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71號、107年度台上字 第68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大麻,均呈煙草狀,並非係成熟莖、種子及其製品之型態,且經送檢驗後,皆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25.82公克,有扣案物照片、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7月4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3300號鑑定書在卷可考(見毒偵字卷第69頁至第74頁、第137頁),又因大麻屬天然植物,內含多種生物鹼成分,非單一化學合成製品,自毋庸再為純質淨重檢驗,揆諸前開說明,扣案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大麻,其合計淨重即等同於純質淨重。
 ㈡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項至第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經查,被告持有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如附表編號一至六「備註」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其中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其純質淨重為18.289公克;扣案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大麻,其合計淨重25.82公克即等同於純質淨重(詳前述),至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三、五、六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因均屬微量,無法據以估算純質淨重,有同附表編號一至六「備註」欄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佐(見毒偵字卷第137頁、第139頁至 第143頁、第161頁至第163頁、第239頁至第240頁),又依上揭說明可知,判斷持有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數量,是否已達純質淨重之法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數量併同計算,是本案被告所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純質淨重,共計為44.109公克(計算式:18.289公克+25.82公克=44.109公克),顯已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所定「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標準至明。
 ㈢再按行為人持有毒品數量達法定標準以上者,由於相較於僅持有少量毒品之不法內涵為高,其法定刑亦隨之提升甚重,縱令行為人係為供個人施用而購入持有,由於該等行為不法內涵非原本施用毒品行為所得涵蓋,自不得拘泥於以往施用行為吸收持有行為之見解,應本諸行為不法內涵之高低作為判斷標準,改認持有法定數量以上毒品之行為,屬高度行為而吸收低度之施用毒品行為,或逕認施用毒品之輕行為當為持有超過法定數量毒品之重行為所吸收,方屬允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8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又被告為供己施用而持有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並取其中部分施用,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㈣另被告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單一犯意,自取得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物時起至為警查獲時止,係同一持有行為之繼續,應論以一罪。
 ㈤查被告於偵訊時供述,扣案如附表編號四至六所示之大麻、含四氫大麻酚成分之電子菸及菸彈,係其與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小賴司機」之成年人即賴育男合資購入後而持有(見毒偵字卷第114頁至第115頁),並指認賴育男為共犯,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卷可按(見毒偵字卷第25頁至第27頁),因而使員警循線查獲賴育男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犯行,嗣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0713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14年度審簡字第98號簡易判決判處罪刑確定等情,有上開起訴書及簡易判決書附卷足參(見易字卷第49頁至第64頁),堪認本案確有因被告供出部分毒品來源,而查獲其他共犯即賴育男之情事,自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又本院審酌被告所為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犯行之犯罪情節、犯罪所生危害及其指述來源所能防止杜絕毒品氾濫之程度等情狀,不宜免除其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國民身心健康危害至深且鉅,又易滋生其他犯罪進而危害社會安全,向為政府嚴厲查緝之違禁物,竟仍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未經許可持有第二級毒品且純質淨重達法定標準以上,助長毒品泛濫及流通,又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之處遇程序,本應知所警惕,猶漠視法令禁制,再次施用毒品,顯未知所戒慎,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未見戒除惡習之決心,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兼衡被告所持有毒品種類、數量、期間及所生危害程度,暨考量被告之前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另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自陳另案入監執行前從事電信業、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毒偵字卷第15頁、易字卷第4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如附表編號一至六「備註」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有同附表編號一至六「備註」欄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憑(見毒偵字卷第137頁、第139頁至第143頁、第161頁至第163頁、第239頁至第240頁),係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容器,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所盛裝之毒品視為整體,而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而不復存在,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七所示之針筒,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本案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毒偵字卷第114頁、易字卷第44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㈢其餘扣案物品,與本案犯行無涉,且遍查卷內亦無相關證據足認與本案有何直接關連,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柏成提起公訴,檢察官張羽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劍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渝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  註
一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
4包
【鑑驗報告】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18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毒品編號:DD-0000000(標籤編號1~4))
【鑑驗結果】
分析編號DAC2189。
白色透明結晶共4包取1檢驗。
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20.43公克。
淨 重:17.159公克。
使用量:0.043公克,鑑定用罄。
剩餘量:17.116公克。
驗前總實秤毛重:22.52公克。
驗前總淨重約:18.914公克。
驗餘總毛重約:22.477公克。
檢出Methamphetamine成分。
Methamphetamine純度:96.7%。
Methamphetamine總純質淨重:18.289公克。
二
透明膠囊
(含包裝袋)
1包
【鑑驗報告】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18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毒品編號:DD-0000000)
【鑑驗結果】
分析編號DAC2194。
透明膠囊(內含綠色粉末)共1包取1檢驗。
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2.05公克。
淨 重:1.526公克。
使用量:0.172公克,鑑定用罄。
剩餘量:1.354公克。
驗餘總毛重約:1.878公克。
檢出Methamphetamine、Nimetazepam成分。
Methamphetamine純度:﹤1%。
Nimetazepam純度:﹤1%。
三
綠色藥錠
(含包裝袋)
3包
【鑑驗報告】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1月8日刑理字第1136136675號鑑定書(毒品編號:DD-0000000)
【鑑驗結果】
綠色毒品藥錠共3包,經檢視均為綠色圓形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1顆磨混鑑定。
總淨重:42.21公克,共取0.53公克,鑑定用罄,總餘41.68公克。
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Nimetazepam)、愷他命(Ketamine)、2-(4-溴-2‚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2-(4-bromo-2‚5-dimethoxyphenyl)-N-[(2-methoxyphenyl)methyl]ethanamine、25B-NBOMe);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Nitrazepam)等成分。
「微量」係為純度未達1%,無法據以估算(總)純質淨重。
四
大麻
(含包裝袋)
6包
【鑑驗報告】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7月4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3300號鑑定書
【鑑驗結果】
人工鑑別編號:000000000。
送驗煙草狀檢品6包。
合計淨重:25.82公克。
驗餘淨重:25.55公克。
空包裝總重:8.00公克。
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五
菸彈
2個
【鑑驗報告】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2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毒品編號:DD-0000000)
【鑑驗結果】
分析編號DAC2191。
電子菸菸彈共2個取1檢驗。
取微量分析
檢出Tetrahydrocannabinols成分。
六
電子菸
(含菸彈)
1支
【鑑驗報告】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2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毒品編號:DD-0000000)
【鑑驗結果】
分析編號DAC2192。
電子菸(含菸彈)共1支取1檢驗。
取微量分析
檢出Tetrahydrocannabinols成分。
七
針筒
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