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101號
被 告 張世弦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21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世弦犯非法
持有模擬槍罪,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另將犯罪事實欄第3行至第5行「竟仍基於持有模擬槍之犯意,竟於民國113年2月17日21時20分前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取得仿非制式手槍之模擬槍2支(編號:桃鑑0000000000、0000000000號)而持有之」更正為「先於網路購得模擬槍2支(編號:桃鑑0000000000、0000000000號),並於民國113年1月5日現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規定施行時起,基於非法持有模擬槍之犯意而持有之」,及補充理由:依被告於偵訊中之供述(見偵字卷第100頁),其係於2年前購入本案模擬槍,則於被告持有本案模擬槍
期間,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規定於民國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5日施行。因修正前規定就持有模擬槍之行為僅裁處罰鍰,於新法施行後此行為始構成犯罪,是認被告非法持有模擬槍之繼續行為,應係自113年1月5日新法施行時開始,故此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應予更正。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之非法持有模擬槍罪。本院
審酌被告未經許可持有模擬槍,
對社會治安構成潛在危險,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對所涉犯行坦承不諱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之素行、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自陳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及其為本案犯行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模擬槍2支(共含彈匣2個),均為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皆予以宣告沒收。至扣案之子彈10顆,因無證據顯示其具備殺傷力,而非屬違禁物,故不予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劉海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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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模擬槍1支 (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桃鑑0000000000) | 手槍外型,槍身及槍管均為金屬 材質,具類似真槍之火藥式擊發 機構裝置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警保字第1130139168號函及所附桃警鑑字第1130136497號模擬槍鑑定書 |
| 模擬槍1支 (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桃鑑0000000000) | 手槍外型,槍身及槍管均為金屬 材質,具類似真槍之火藥式擊發 機構裝置 |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
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且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者,為模擬槍。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由中央
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
前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
寄藏或陳列。但專供外銷、研發,並經警察機關許可,或影視攝製使用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且列冊以備稽核者,不在此限。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
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改造第一項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可供發射金屬或子彈,未具殺傷力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公告查禁前已持有第一項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之人民或團體,應自公告查禁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報備。於期限內完成報備者,其持有之行為
不罰。
第二項但書有關專供外銷、研發許可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條件、期限、廢止、定期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但書有關影視攝製使用許可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條件、期限、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2108號
被 告 張世弦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號(桃園○○○○○○○○○)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世弦明知具有金屬材質之外型、槍身、滑套、槍管、具類似真槍之火藥式擊發結構裝置,且外型類似真槍之構造,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模擬槍,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竟仍基於持有模擬槍之犯意,竟於民國113年2月17日21時20分前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取得仿非制式手槍之模擬槍2支(編號:桃鑑0000000000、0000000000號)而持有之。
嗣於113年7月17日18時2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號之1B室居所
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持有之模擬槍2支(含彈匣2個)及不具殺傷力之子彈10顆等物。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張世弦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3年10月8日桃警保字第1130139168號函及附件模擬槍鑑定書、模擬槍檢視紀錄表各1份、模擬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9月9日刑理字第1136088676號鑑定書1紙等在卷
可稽,被告犯嫌
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之非法持有模擬槍罪嫌。扣案之金屬材質模擬槍2支(編號:桃鑑0000000000、0000000000號)為被告所有且
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劉 海 樵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 亭 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