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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桃簡字第 182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18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ANG THANH TUAN(中文名:鄧青尊,越南籍)


                    在中華民國境內聯絡地址:新北市○○區○○街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72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DANG THANH TUAN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所載「民國113年11月30日23時10分」部分,補充為「民國113年11月30日23時10分至翌日0時許間」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審酌被告DANG THANH TUAN未經告訴人宏塑公司之同意,擅自侵入告訴人之廠區、員工宿舍大樓,影響告訴人廠區安全維護及員工之居住安寧,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之素行及其為本案犯行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孟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信龍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6條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7203號
  被   告 DANG THANH TUAN(中文姓名:鄧青尊)                (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DANG THANH TUAN(鄧青尊)非「宏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下稱宏塑公司)」員工,於民國113年11月30日23時10分,因聯繫任職該公司之女友未獲置理,明知未得宏塑公司同意,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穿過公司廠區大門縫隙無故侵入公司宿舍大樓之宿舍區域,惟不得其門而入其女友房間,爲宿舍內其他員工發覺異狀發生爭執,公司警衛據報前往處理要求其離開,事後調閱監視器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宏塑公司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DANG THANH TUAN(鄧青尊)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游聲茂於警詢時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刑案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檢察官   蔡孟利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高婉苓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