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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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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桃簡附民字第 15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50號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徐俊雄


被      告  徐嵩傑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4年度桃簡字第20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尚需耗費時日始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