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50號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管理處
被 告 徐嵩傑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4年度桃簡字第20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尚需耗費時日始能終結其審判,故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涂偉俊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