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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173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建發


具  保  人  王滄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滄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5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建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以保證金新臺幣15萬元具保具保人王滄輝繳納保證金後,檢察官業將受刑人釋放。檢察官於判決確定後傳喚受刑人到署執行,受刑人竟傳、拘無著,顯已逃匿。且具保人未履行確保受刑人於指定期日到地檢署執行之義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前段、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有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7號判決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函附之拘票及報告書、戶役政資訊網路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完整矯正簡表在卷可參檢察官於上開判決確定後,傳喚受刑人到署執行,受刑人竟傳、拘無著,且具保人未履行確保受刑人於指定期日到地檢署執行之義務是以,受刑人顯已逃匿,依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