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3426號
聲 請 人 周坤良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馬可斯有限公司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24號),聲請參與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馬可斯有限公司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現由本院審理中。被告等非法堆置廢棄物之工廠及坐落土地,為聲請人甲○○與他人共有,並約定由聲請人使用、收益。聲請人為本案被害人,為瞭解刑事案件審理情況並調取資料供日後民事求償使用,故聲請准許參與訴訟等語。 二、
按下列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
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㈠因
故意、
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
重傷之罪。㈡刑法第231條、第231條之1、第232條、第233條、第240條、第241條、第242條、第243條、第271條第1項、第2項、第272條、第273條、第275條第1項至第3項、第278條第1項、第3項、第280條、第286條第1項、第2項、第291條、第296條、第296條之1、第297條、第298條、第299條、第300條、第328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329條、第330條、第332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3款、第4款、第333條第1項、第2項、第334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3款、第4款、第347條第1項、第3項、第348條第1項、第2項第2款之罪。㈢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㈣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至第34條、第36條之罪。㈤兒童及少年
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至第35條、第36條第1項至第5項、第37條第1項之罪。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等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罪,非屬上開得聲請參與訴訟之罪名,故本件聲請於
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涂偉俊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