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保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淑芬
上列
受刑人因
詐欺案件,
聲請人聲請
假釋期中交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上述規定付保護管束者,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經查,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4年4月18日函附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
前案紀錄表,認為受刑人王淑芬既經法務部許可假釋,
所餘刑期即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是
聲請人以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110年度金訴字第120號)
之本院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吳軍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鄒宇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