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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保字第 3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家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詐欺等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家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瑋因詐欺等案件,於民國112年6月14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9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另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兩案接續執行刑期共計10年2月,受刑人於105年8月19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9631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5月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4年11月19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函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