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保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源斌
上列
受刑人因
詐欺等案件,
聲請人聲請
假釋期中交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徐源斌前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合計
有期徒刑4年確定,並於民國111年11月9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
嗣法務部於114年12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
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
上揭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規定。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36770號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36771號函
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
可稽,是
聲請人之聲請
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鍾巧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