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保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建勛
上列
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聲請人聲請
假釋期中交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建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黃建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
有期徒刑5年10月,並於民國112年11月9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4年12月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
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情節,有受刑人之法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18581號函
暨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1紙
無訛,是
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吳彩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