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保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世宜
上列
受刑人因
詐欺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世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張世宜因詐欺案件,應執行
有期徒刑4年8月,
嗣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現已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被告假釋中
保護管束等語。
二、
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
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
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
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
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院為上開應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就受刑人本件假釋付
保護管束自有
管轄權。又經本院審核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及法院
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明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李芷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