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保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柏豪
上列
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聲請人聲請在
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4年12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220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