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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保字第 47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柏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柏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4年12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220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