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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保字第 5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富祥



上列受刑人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富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富祥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5年10月確定,執行中於民國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確有上開前案執行紀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於114年1月1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該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
  885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查。又受刑人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14年7月10日,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