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保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富祥
上列
受刑人因
詐欺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
假釋期中交付
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富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林富祥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合計5年10月確定,執行中於民國114年1月16日經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確有上開前案執行紀錄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受刑人於114年1月1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該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
885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查。又受刑人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14年7月10日,尚未執行完畢,是
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