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天峰谷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劉文聰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偵字第39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文聰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
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葉宇修
法 官 陳藝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