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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81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台灣速利強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佳縈

被      告  楊佳縈



            張育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70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楊佳縈、張育維、台灣速利強科技有限公司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