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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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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2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家偉




選任辯護人  姚宗樸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芷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