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2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修羅環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銀河
被      告  
兼  代理人  曾文生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黃國展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755號、114年度偵字第10102號、114年度偵字第14182號、114年度偵字第15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被告修羅環保有限公司及曾文生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案被告修羅環保有限公司及曾文生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