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3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修羅環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銀河
被 告
共 同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755號、114年度偵字第10102號、114年度偵字第14182號、114年度偵字第15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被告修羅環保有限公司及曾文生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案被告修羅環保有限公司及曾文生所犯非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
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涂偉俊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