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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訴字第 3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KIM JUNG HOON




指定辯護人  林子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293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270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KIM JUNG HOON 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拾貳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KIM JUNG HOON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否認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惟其所涉上開罪嫌,有被告與「Mr.George Wallace」間之通訊對話紀錄截圖、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及夾藏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被告所持用之行動電話1支等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涉犯前開各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為韓國籍,在臺本無固定住居,且所涉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之罪,被告可預期將受重刑裁判,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本院衡以被告運輸之第一級毒品近4公斤,對於社會秩序及治安影響重大,並審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公共利益之維護、被告人身自由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非羈押被告,不足以確保審判程序之進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14年5月21日起執行羈押,並裁定自同年8月21日、同年10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皆仍存在,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著自114年12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佳儀

                  法 官 莊劍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