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附民字第84號
原 告 陳盛隆
兼 上一人
原 告 陳美珠
陳佳君
上 四 人
被 告 張世孟
北海協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庭豪
被 告 昇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芳如
被 告 天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德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易字第10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過失
重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交易字第1019號判決
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判決駁回,至於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張明宏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黃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