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易字第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姵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5902號、114年度偵字第53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金姵岑
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
金姵岑
基於無正當理由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4月7日前某日,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空軍一號南崁長榮站,將其名下如附表一所示共計4個金融機構帳戶(下合稱本案帳戶)之提款卡,以包裹寄送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並告知對方各該提款卡之密碼。嗣不詳之人取得本案帳戶上開物品及資料後,即向附表二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分別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款項並旋遭不詳之人轉匯或提領一空(詐欺時間、方法、匯款帳戶、時間及金額均詳如附表二)。 理 由
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金姵岑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金易卷第102至103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均得作為證據。又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於警詢、
偵查中、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見偵55902卷一第25至28頁、偵55902卷二第379至381頁、金易卷第102頁、第192頁),
核與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出處詳附表三),並有被告與不詳之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55902
卷二第427至439頁)、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如附表三所示之非供述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憑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㈠罪名及罪數
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予他人使用罪。
㈡刑罰減輕事由
被告就本案交付三個以上帳戶之主、
客觀構成要件事實,於警詢及偵查中為肯定之供述,堪認符合自白要件,又其於審理中亦就上開犯行坦承不諱,且卷內尚無
積極證據足認其因本案獲有
犯罪所得,爰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對於我國詐欺案件層出不窮,應有所認知,竟於無合理理由之情況下,提供本案帳戶予不明人士使用,間接助長詐騙犯罪橫行,並造成如附表二所示
告訴人及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徒增其等追償、救濟之困難,更導致檢警無從追查不法金流、
查緝詐欺犯罪,危害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所為並不足取,考量被告之
犯罪動機、所交付之金融帳戶數量、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害程度,兼衡被告尚無前科之素行(見卷附法院
前案紀錄表)、自述高中畢業之
智識程度、目前在飲料店工作、仰賴家人扶養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金易卷第105頁、第193頁),
暨其於
犯後坦認犯行,且與附表二編號3、8、9、10、11、13、16、17所示告訴人調解成立,適度賠償其等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因本案犯行而實際獲有犯罪所得,自無從諭知沒收及追徵。又其既已將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由不詳之人使用,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後匯入之各該款項並旋遭轉匯或提領一空,尚非被告所得實際支配,是本案洗錢標的,自亦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法雲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柏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皓彥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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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臺銀帳戶) | 臺銀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55902卷二第357頁、第363頁) |
| | 華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華南帳戶) | 華南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55902卷二第359至361頁) |
| | 國泰世華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國泰帳戶) | 國泰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55902卷二第365至369頁) |
| |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郵局帳戶) | 郵局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55902卷二第353至355頁) |
附表二(日期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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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詳之人於113年4月7日下午4時30分許(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3年4月8日,應予更正),佯裝買家、賣貨便客服及銀行客服,向韓淑如佯稱無法下單,須配合客服人員操作匯款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
| | 不詳之人於113年4月7日下午9時許,佯裝買家、賣貨便客服及銀行客服,向顏澤宇佯稱無法下單,須配合客服人員操作匯款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 113年4月7日 下午9時39分許 (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同日下午9時38分許,應予更正) | 11萬6,156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5,000元,應予更正) | |
| | | | 2萬9,985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4萬4,970元,應予更正) | |
| | 不詳之人於113年4月7日下午5時許,佯裝買家、賣貨便客服及銀行客服,向馮顯琮佯稱無法下單,須配合客服人員操作匯款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 | 5,000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萬9,985元,應予更正) | |
| | | | 4萬4,970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萬9,985元,應予更正) | |
| | 不詳之人於113年4月7日上午11時49分許,佯裝買家、賣貨便客服及銀行客服,向林宥蓁佯稱無法下單,須配合客服人員操作匯款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
| | | | 4萬9,985元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5萬元,應予更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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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詳之人於113年4月7日下午9時32分許,佯裝買家、賣貨便客服及銀行客服,向張蓁芸佯稱無法下單,須配合客服人員操作匯款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
| | 不詳之人於113年4月7日下午8時30分許,佯裝買家、賣貨便客服及銀行客服,向郭雅玲佯稱無法下單,須配合客服人員操作匯款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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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詳之人於113年4月7日下午5時許(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3年4月8日,應予更正),佯裝買家、賣貨便客服及銀行客服,向陳奕潔佯稱無法下單,須配合客服人員操作匯款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
| | 不詳之人於113年1月18日某時許,使用社群軟體FACEBOOK及通訊軟體LINE,向魏秀惠佯稱可藉由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魏秀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113年4月8日 上午9時52分許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上午9時25分許,應予更正) | | |
| | 不詳之人於113年1月22日下午9時許(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3年1月18日,應予更正),使用社群軟體FACEBOOK及通訊軟體LINE向陳麗冠佯稱可藉由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113年4月8日 上午10時12分許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上午10時16分許,應予更正) | | |
| | 不詳之人於113年3月11日下午2時22分許,使用社群軟體FACEBOOK及通訊軟體LINE向張玉如佯稱可藉由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張玉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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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13年4月8日 上午9時51分許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同日上午9時50分許,應予更正) | | |
| | 不詳之人於113年1月15日某時許,使用社群軟體FACEBOOK及通訊軟體LINE向賴鴻群佯稱可藉由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賴鴻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113年4月8日 上午8時40分許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同日上午10時16分許,應予更正) | | |
| | | 113年4月8日 上午8時40分許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同日上午10時16分許,應予更正) | | |
| | 不詳之人於113年3月某日某時許,使用社群軟體FACEBOOK及通訊軟體LINE向謝淑貞佯稱可藉由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謝淑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113年4月8日 上午11時19分許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同日上午0時許,應予更正) | | |
| | 不詳之人於113年3月某日某時許,使用社群軟體FACEBOOK及通訊軟體LINE向徐婉齡(起訴書附表誤載為高旭儒,應予更正)佯稱可藉由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徐婉齡(起訴書附表誤載為高旭儒,應予更正)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 | 不詳之人於113年1月某日某時許,使用社群軟體FACEBOOK及通訊軟體LINE向高旭儒佯稱可藉由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高旭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113年4月8日 上午9時43分許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同日上午9時33分許,應予更正) | | |
| | 不詳之人於113年1月23日某時許,使用社群軟體FACEBOOK及通訊軟體LINE向黃麗雯佯稱可藉由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黃麗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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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詳之人於113年3月7日上午9時17分許,使用社群軟體FACEBOOK及通訊軟體LINE向黃玉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黃麗雯,應予更正)佯稱可藉由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黃玉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黃麗雯,應予更正)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113年4月8日 上午9時36分許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同日上午9時21分許,應予更正) | | |
| | 不詳之人於113年4月7日上午9時許,佯裝買家、賣貨便客服及銀行客服,向李逸婕佯稱無法下單,須配合客服人員操作匯款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
| | | 113年4月7日 下午9時39分許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下午9時32分許,應予更正) | | |
| | 不詳之人於113年4月5日下午7時2分許(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3年4月8日,應予更正),佯裝買家、賣貨便客服及銀行客服,向邱維霆佯稱無法下單,須配合客服人員操作匯款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
| | 不詳之人於113年3月某日某時許,使用社群軟體FACEBOOK及通訊軟體LINE向劉卉淳佯稱可藉由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劉卉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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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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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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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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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偵55902卷一第135至143、167至16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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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圓山派出所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偵55902卷一第169至171、177至17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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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彌陀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 偵55902卷一第191至197、205至21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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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墾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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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明細表、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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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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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后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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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官田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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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偵55902卷二第112至117、121至12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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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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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偵55902卷二第161至165、167至17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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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偵55902卷二第172至174、181至186頁 |
|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中華郵政存款人收執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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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八斗子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偵55902卷二第211至213、219至222頁 |
| 中華郵政提款明細、存款人收執聯、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條、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 | |
| 全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中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洪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契約書、美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契約書、洪菖投資邀請函、包裹配送聯、整理資金明細(113偵55902卷二第229至24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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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前峰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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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長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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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長治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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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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