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金訴字第1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國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99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
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鍾國英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嗣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且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故認本案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