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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附民字第 199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997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田雅史

告訴代理人  陳定康
被      告  余熾東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5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余熾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林季宥
                   法 官 張舒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