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吳承恩
許映苡
相對人 陳儀君
上
當事人間115 年度原附民移調字第168 號就本院115 年度審原
簡字第153 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一案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
中華民國115 年7 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
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蘇品蓁
書記官 吳韋彤
通 譯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相對人 陳儀君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陳儀君願給付聲請人曾柏勳新臺幣(下同)34,000
元。給付方式:自民國115年8月起,
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
付3,000元(最後一期金額為1,000元),直至全部清償為止
,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均到期。由相對人按月匯款
至聲請人指定帳戶內(彰化銀行苗栗分行帳戶,帳號:00
00-0000-0000-00號、戶名:曾柏勳)。
㈡相對人陳儀君願給付聲請人許映苡50,000元。給付方式:
自民國115年8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5,000元,直
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均到期。由
相對人按月匯款至聲請人指定帳戶內(遠東商業銀行台北
信義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許
映苡)。
㈢相對人陳儀君願給付聲請人吳承恩28,000元。給付方式:
自民國115年8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2,000元,直
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均到期。由
相對人按月匯款至聲請人指定帳戶內(中國信託銀行台中
太平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吳承恩)。
㈣聲請人三人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聲請人三人同意法院對
相對人陳儀君從輕量刑,並同意法院給予被告陳儀君
緩刑 之機會。
㈤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無程序費用之負擔。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 曾柏勳、吳承恩、許映苡
相對人 陳儀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 吳韋彤
法 官 蘇品蓁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