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倪永城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倪永城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
字第381、382、3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違禁物,應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3年度撤緩毒偵
字第381、382、383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
等情,有該案
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
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
足憑。
㈡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2包,經送檢驗後,均檢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扣押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
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詮(聲請意旨均誤載為「銓」,應予更正)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3日藥物檢驗報告、同年9月17日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在卷
可佐,可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當整體視為毒品,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所耗損之毒品部分,既經
鑑定機關取樣鑑析用罄而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㈢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振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余星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附表:
| | | |
| | | ⑴外觀:白色結晶。 ⑵驗前毛重:1.0062公克。 ⑶檢出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⑷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3日報告編號:D0000000號藥物檢驗報告。 |
| | | ⑴外觀:白色結晶。 ⑵驗前毛重:0.6公克。 ⑶檢出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⑷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7日報告編號:D0000000號毒品原物檢驗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