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延譯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5881、6406、2046、3592、6252、6771、7733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裁定書、
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檢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之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各1份附卷
可稽,足認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
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至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又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
諭知,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連弘毅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嫚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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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之毒品原物檢驗報告(109年度毒偵字第5881號第117頁) | |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