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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單禁沒字第 23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延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5881、6406、2046、3592、6252、6771、77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之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至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又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連弘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嫚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報告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白色結晶1包(驗前毛重1公克)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8日之毒品原物檢驗報告(109年度毒偵字第5881號第117頁)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