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威閔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黃威閔前因施用
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7825號等案件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而前開案件所查扣之毒品經送檢驗,均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自應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
二、
按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7825號等案件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有
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
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考,而上開案件扣案之白色結晶經送檢驗,均
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核屬違禁物無訛,有如附表所示檢驗報告及鑑驗書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甲基安非他命,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上開毒品沒收銷燬。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附表:
| | | |
| | 一、取樣編號:109-LL328,白色結晶,1包總重3.2154公克(驗前毛重),因鑑識取用0.0104公克。 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21日D0000000號毒品原物檢驗報告(109年度毒偵字第7825號卷第135、157頁)。 |
| | 一、取樣編號:109-LL328-1,白色結晶,2包總重2.2004公克(驗前毛重),因鑑識取用0.0101公克。 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21日D0000000號毒品原物檢驗報告(109年度毒偵字第7825號卷第137、159頁)。 |
| | 一、檢體編號:B0000000,晶體,送驗數量:0.9207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9134公克(淨重)。 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4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00400207號鑑驗書(110年度毒偵字第3990號卷第47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