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度單禁沒字第 31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威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威閔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7825號等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前開案件所查扣之毒品經送檢驗,均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自應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7825號等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而上開案件扣案之白色結晶經送檢驗,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核屬違禁物無訛,有如附表所示檢驗報告及鑑驗書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甲基安非他命,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上開毒品沒收銷燬。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毒品成分
檢驗報告及鑑驗書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一、取樣編號:109-LL328,白色結晶,1包總重3.2154公克(驗前毛重),因鑑識取用0.0104公克。
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21日D0000000號毒品原物檢驗報告(109年度毒偵字第7825號卷第135、157頁)。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
一、取樣編號:109-LL328-1,白色結晶,2包總重2.2004公克(驗前毛重),因鑑識取用0.0101公克。
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21日D0000000號毒品原物檢驗報告(109年度毒偵字第7825號卷第137、159頁)。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一、檢體編號:B0000000,晶體,送驗數量:0.9207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9134公克(淨重)。
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4月19日草療鑑字第1100400207號鑑驗書(110年度毒偵字第3990號卷第47頁)。